河北省种子管理总站
关于规范同一适宜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备案材料的通知
冀种函〔2018〕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帮助引种者正确填报引种备案申请表,顺利完成引种备案,现就规范备案材料提出如下意见。
一、备案材料
提交材料按照《关于做好同一适宜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备案工作的通知》(冀种发〔2017〕1号)要求进行整理,按顺序装订成册,材料应当加盖引种单位公章。
二、引种备案申请表填报说明
(一)品种名称、审定编号、育种者和审定适宜种植区域应当与审定证书或审定公告一致。
(二)育种者为多家育种单位(或自然人)的,所有育种单位均需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签字并按手印)。
(三)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应当填写品种权人和品种权号。
(四)引种品种审定适宜种植区域所属的国家生态区,应当根据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审定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的通知》(国品审〔2016〕1号)确定。
(五)拟引种区域应当按照河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关于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公告》相应的生态类型区划分范围填写,具体到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域。
(六)主要特征特性描述、适应性试验结果应当填写在拟引种区域开展的适应性试验汇总数据。
(七)抗病性试验结果应当填写抗病鉴定结果和适应性试验田间病害程度。
三、适应性试验
适应性试验试点数量应当不少于5个,且在拟引种区域内每个设区市应当不少于1个试点。试验报告数据应当为近两年的试验数据,内容包括试验设计、承试单位及具体地点、试验汇总结果、试验结论等。提交适应性试验报告的同时,还应当提交各试点试验报告原件(加盖试点单位公章)。
四、抗病性试验
抗病性试验由第三方鉴定机构承担,鉴定机构及检测鉴定项目按照引种作物对应的国家或河北省农作物品种试验实施方案来确定。抗病性鉴定报告应为近两年内出具,备案材料中应当包含鉴定报告原件1份。
五、其他
(一)审定公告复印件应当有完整的公告正文和品种简介。
(二)未撤销审定证明应为申报当年出具,备案材料中应当包含未撤销审定证明原件1份。
六、受理时间及联系方式
(一)受理时间
为提高引种备案工作效率,尽早发布公告,建议按以下时间提交备案材料:小麦,7月10日-7月20日;玉米、棉花、大豆、水稻,11月20日-11月30日。
(二)联系方式
河北省种子管理总站 生产管理科
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南大街103号 邮编:050031
电话:0311-85697906。
河北省种子管理总站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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