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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与种业相结合 为种子企业插上资本的翅膀
来源:北京市京番番茄研究所 日期:2016-5-30
     近日,农业部副部长余欣荣在京主持召开“以资本为动力加速种业转型升级”座谈会。种业是农业现代化的核心和关键,发展现代种业要汇聚企业、政府、科技和资本等各方力量,尤其要为种子企业插上资本的翅膀。资本与种业的结合,着力点应更多地放在做强种业上,放在种业龙头企业上。观点如下:第一,借力资本打造种业航母。第二:推动科企在股权层面合作。第三,以资本为纽带连接科企。第四,迫切希望收购spt技术资产。第五,央企肩负更多发展责任。第六,借助融资渠道超速发展。第七,科研投入应视为资产。第八,用好资本这把“双刃剑”。第九,以资本推动企业布局种业。第十:优先考虑新三板种企转板。
为种业转型升级注入资本活力
种业是农业现代化的核心和关键,发展现代种业要汇聚企业、政府、科技和资本等各方力量,尤其要为种子企业插上资本的翅膀。
近日,农业部副部长余欣荣在京主持召开“以资本为动力加速种业转型升级”座谈会,邀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证监会等部门有关同志参加,听取了隆平高科、中种集团、垦丰种业、荃银高科等龙头种企主要负责人对上市融资、兼并重组、做大做强的意见建议,共同研究资本助力种业发展相关政策。
种业与资本的结合有哪些具体诉求?面临哪些障碍?又该如何破解?本报记者采访了十余家种业企业负责人,以专题报道形式推出,供读者及有关部门参考。
资本与种业的结合,着力点应更多地放在做强种业上,放在种业龙头企业上。
——中信现代农业投资公司总经理毛长青
借力资本打造种业航母
资本是现代社会生产要素中最活跃的部分,它带给企业的不仅仅是金钱,更多的还有资本市场对企业管理的规范化。发展现代种业,资本不可或缺。
资本与种业的结合,着力点应更多地放在做强种业上,放在种业龙头企业上。资本的使用上不能撒胡椒面,应鼓励有核心竞争力的种企到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资本与种企的结合,应主要用于兼并重组和海外合作上。民族种业发展到当前阶段,已经到了整合期,需要种业航母的出现。中信现代农业成为隆平高科第一大股东之后,也是沿着这样的思路在做的。
对加速资本与种企的结合,我有3个建议:一是希望证监会在审核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开辟一个针对种业的绿色通道,简化审批过程。二是考虑到种业的行业特殊性,建议证监会三个审核委员会中增加农业专家。三是理解种企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特殊性。
淡化短期的利润指标要求,强化科研创新等方面的成长性、领先性指标要求。
——中种集团副总经理田冰川
推动科企在股权层面合作
发展现代种业,重点是发展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各项指标显示,近几年民族种业发展迅速。产业演进到当前阶段,确实需要资本的力量、资本的手段来进一步推动转型升级。
农作物种业是基础性、战略性核心产业,生物育种又是战略新兴产业,具有投入大,周期长,利润率较高等行业属性和特点。考虑到种业的产业定位和市场性、公益性特征,建议政策上支持种业企业,尤其是科技型生物育种企业在资本市场优先排队上市;在可能的情况下,淡化短期的利润指标要求,强化科研创新等方面的成长性、领先性指标要求,以更符合现代种业的产业特征。
当前,国际种业巨头间的并购重组正在深刻地改变行业竞争格局,这些重组主要通过资本市场完成。对民族种企而言,企业间的兼并重组需要充分借助资本的力量、市场的力量。
我的另一个建议是通过体制机制创新,解决科企间深层合作所面临的问题。在科研单位权益改革的基础上,能否再进一步,通过权益的资本化,以托管或者共投共管的方式,实现企业和科研单位在股权层面的更顺畅、更直接合作,值得深入研究。
支持种业跨区域的兼并重组,包括全国性企业对区域性企业的兼并重组,并将该类重组与各地打造本区域优势龙头企业的举措有机结合起来。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彭光剑
以资本为纽带连接科企
隆平高科1999年成立,2000年上市,2004年成为民营控股上市种业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市场化机制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优越性。2014年中信集团依据战略发展需求,历时一年多成为隆平高科第一大股东,扛起中国种业发展和整合的大旗,成为上市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面旗帜,缓解了当前我国科研院所占主导地位的整合难题。必须看到,国家不可能将各类型的种子企业全都培育起来,需要将政府的力量与市场的力量结合起来。国家层面有必要集中力量培育的主要是国家级种业公司和部分专业化龙头企业,扶优扶强、做大做强。因此企业兼并重组,主要应以优势龙头企业为主体。
实施战略性、跨区域性兼并重组给予绿色通道。种业作物品种覆盖广、地域性特征明显,隆平高科靠募集的资金通过内生增长很难达到快速发展,也难以短期内培养出有特色的种业人才。应鼓励龙头企业通过控股、优势科研单位参股的合资公司,或者由龙头企业控股收购优势科研单位所属的科技企业,建立起龙头企业与优势科研单位之间以资本为纽带的持续性战略伙伴关系,发挥龙头企业的产业优势与科研单位的研发育种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大大加强了科研成果的产业化、规模化推广力度,又通过资本纽带反哺科研单位、激励育种专家。大大促进应用型科研人员和相关资源向企业流动,最终将促进企业形成其自主研发能力,提高其科技创新水平。
种业具备强烈的区域特征,因此极易出现市场分割和区域分割,应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跨地区兼并重组。为优化产业布局,建议国家大力支持种业跨区域的兼并重组,包括全国性企业对区域性企业的兼并重组,并将该类重组与各地打造本区域优势龙头企业的举措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对全国性企业在各区域分支机构的发展壮大给予政策、资金、项目支持。
加大对种业企业的上市引导。对于部分地区支持种业企业上市的各项优惠政策应与上市种业企业兼并重组一视同仁,避免盲目追求单独上市,而后续发展不足的问题,造成盲目扩张产能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上市种业企业对已走入资本市场的种子公司实现兼并重组和走出国门的投资合作需要的资金、政策等给予大力支持,加快改变我国种业“散、乱、弱、小”局面,促进我国现代种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选择性培养几家具有国际种业核心竞争力的现代化种子企业。
恳请发行股票收购spt技术资产予以支持,加快审核流程,优先上会安排。
——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培劲
迫切希望收购spt技术资产
推进我国种业转型升级必须以资本为动力,依托上市公司加快技术创新和并购重组。
我国应有几家市值超千亿元的现代种子企业,然而,支撑千亿元市值必须具备3个条件:重大关键技术国际领先并实施专利体系保护;具有先进的商业模式,实现跨界经营;按目前行业市盈率50倍计算,年净利润应达到20亿元以上。对此建议:
一、证监会在ipo发审和并购重组审核时,将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出具的行业审查意见作为审核依据的重要补充;
二、目前我国正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在主要农作物的重大育制种技术上开展激烈竞争,因此涉及到研发环节、关键技术、交易细节等方面的信息披露时,应予以适当保护;
三、建议财政部、农业部探索多渠道的种业扶持资金计划,比如会商保监会,支持保险公司开发种业相关保险产品,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农业的积极性。
我们恳请中国证监会重组委对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收购spt技术资产予以支持,加快审核流程,优先上会安排。
spt技术又称智能不育分子设计育种技术,是将现代生物技术与传统杂交育种方法相结合,有效利用隐形细胞核不育特性进行杂交育制种的全新方法。
农业部、海南省农业厅以及国家水稻产业体系首席科学家程式华研究员均对杂交水稻新型spt技术予以认可,认为该技术“可望给主要农作物杂种优势利用带来革命性的技术进步”,“是替代我国现有三系法、两系法杂交水稻育制种技术的重要核心技术体系”。
目前杜邦先锋等国际巨头的spt技术研发正在向水稻等主要农作物领域延伸。如果我国民族种业不能利用有限的时间与资源,尽快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spt技术体系,将丧失一次快速赶超发达国家育制种尖端技术的机会。
目前,神农基因以spt技术发明人美籍华裔科学家吴永忠为技术核心建立了完善的研发团队和研发平台,同时针对原有技术的优缺点以及专利壁垒,从安全性、高效性和区域性等方面重新设计优化技术路线,以水稻自身的基因突变体库为基础,无需其他动植物的基因介入,完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系且更适合中国国情的杂交水稻spt技术体系的基础构建,并攻克了该技术的核心与重难点工作——基本元件的发掘与创制及元件功能的验证。接下来,海南神农基因公司希望借助资本力量完成spt技术资产的收购。
明确央企上市公司在引领现代农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及食品安全的战略执行主体地位。
——中农发集团副董事长包峰
央企肩负更多发展责任
对于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中国种业来说,行业发展成熟度低,加上农业企业在财务、税务、法律、内控等方面普遍存在不够规范和健全的问题,直接ipo门槛太高,难度较大。然而,试想如果有更多种子企业通过ipo或者转板实现上市,想必会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种业发展。因此,我国种业企业迫切需要政策倾斜来做强做大。
对于目前已上市的种业公司,建议通过定向增发等融资活动营造更宽松的政策环境,对其开展兼并重组、科技创新、种业“走出去”、农业服务体系建设等,促进其做大做强产业,推动产业升级。
对于央企上市公司,政策上建议:明确其在引领现代农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及食品安全的战略执行主体地位;推进央企涉农企业和业务的整合,以纯农业央企为平台,整合相关农业类业务,完善业务布局;将农业央企作为重点支持的农业“走出去”企业,给予指导和支持。
同时,通过资本金注入,国家项目资金倾斜等方式,为中央企业做强做大提供资金支持。另外,1999年~2006年,随着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部属企业从各部委脱钩,划归国务院国资委统一管理;地方企业也交由地方国资委管理或改制成民营企业。地方企业从地方政府都能申请到各部委对应的项目,央企主管部门是国资委,各部项目文件也到不了国资委,存在项目申请渠道不畅通的问题。因此,恳请国资委明确央企项目申报程序,各部委的项目对中央企业有专门的申请通道。
种业是完全竞争性行业,建立适应市场的激励机制,增加企业发展活力,为激发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经济活力和创造力,鼓励种业央企认真研究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管理方法,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业绩为导向的考核体系和薪酬分配机制;通过制定相关的政策及机制,引导其探索实施股权激励、分红权等市场化激励机制,在工资总额年度上浮指标管控等方面给予更宽松的政策。
建议证监会在发审委咨询委员会中增设农业小组,尤其要增加懂种业的成员。
——北京联创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义波
借助融资渠道超速发展
目前,我国已上市的种业企业仅有7家,占所有a股上市公司的0.25%,而在759家ipo在审企业中也仅有2家种业公司。使得一部分种业公司转而选择挂牌成本较低的新三板市场,虽然新三板在挂牌流程和时间上有绝对优势,但新三板的流动性和估值远低于a股。
建议农业部向国务院递交申请,为中国种业设立ipo绿色通道,杜邦与陶氏合并,拜耳收购孟山都,中国种业发展遇到空前压力,必须借助融资渠道超速发展,否则后果难以设想。
种业是现代农业发展的“生命线”,是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然而,种子行业又是典型的技术密集型行业。
建议证监会设立懂农业特别是懂种业的发审委委员,同时在发审委咨询委员会中增设农业小组,尤其要增加懂种业的成员。在发审委决策时,应征求农业部尤其是种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
出台相关办法或支撑性文件,使种业企业的科研投入计入企业资产有据可依。
——九圣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胡保民
科研投入应视为资产
种业要研发出一个新的品种,从开始研发到推向市场,一般需要8年~10年时间,而这期间投入的所有研发费用,按照我们农业企业理解,我们认为形成的资源应该是资产,但是按照现行通用会计核算办法,只能列为费用。
由于不能转化为有效无形资产,只能将研发投入全部费用化,导致企业费用支出大大增加,也导致很多企业不愿意投资科研,或是在科研上尽量少投入,急功近利情况普遍,这些都直接影响着行业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影响到农业现代化发展。而没有科研上的投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很难增强,我们与国际种业的差距很难拉近。
科研投入不能资产化,对农业企业的资产结构、利润直接产生影响,间接也影响到企业的兼并重组。这将对种业企业上市、融资都会产生影响,对企业借助资本发展造成一定制约。对此建议:
就现行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研究,出台相关办法或支撑性文件,使种业企业的科研投入计入企业资产有据可依,这对于推动企业重视科研投入、提升农业科研整体创新能力和水平,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种业企业有重要的意义。
九圣禾种业在海南乐东县九所镇租了110亩地(租期30年)作为南繁基地,其中在5亩地上投入几百万进行了科研设施、专家宿舍、库房的建设。现在因为缺乏相关手续,所有投入都是临建,不能形成资产。因公司投资建设在国家南繁基地规划之前,希望能将公司的南繁基地纳入国家南繁基地建设项目范畴,帮助解决建设用地和建筑的资质问题。
同时,公司结合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已经进入了中亚市场,在哈萨克斯坦建立了联合科技中心,正在洽谈注册合资公司事宜。但目前面临着缺乏种业企业“走出去”的相关配套政策,如在科研合作、种质资源交流、常规种子交流等方面缺乏政策性支持。希望能出台相关政策,同时希望国家政策性银行能出台相关国际化资金扶持政策。
加大对上市公司恶意收购方的处罚力度,取消其终身收购上市公司资格,加大其违法成本。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琴
用好资本这把“双刃剑”
资本对企业乃至行业发展的助推作用毋庸置疑,但也要认识到资本是把“双刃剑”,其逐利的本质如果得不到较好控制,也可能会严重影响种子产业发展。因为当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其违规行为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对此建议:
加大对违法增持股份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其处罚力度太小,处罚金额太少,导致资本市场恶意收购行为违法违规成本极低,不足以严厉打击并形成震慑,对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难以形成有效保护,也难以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应加大对上市公司恶意收购方的处罚力度,取消其终身收购上市公司资格,并规定恶意收购行为的收购方只有收益权,没有表决权,加大其违法成本。
希望国家出台国有股权转让定价、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
——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姜涛
以资本推动企业布局种业
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登陆全国股转系统,实现“新三板”挂牌。2015年,垦丰种业总资产为21亿元,营业收入19.28亿元,净利润4.6亿元,生产玉米种子3万余吨、水稻种子10万余吨,种子各项经营指标均居于行业前列。
垦丰种业以新三板为平台,实现了公司迈向资本市场的第一步。下一步,公司将进一步积极稳妥推进定向增发、对外并购重组、主板ipo申报等工作,探索以资本推动体制机制创新,推动种子产业布局,延伸农业产业链条的资源优化整合,全力推进企业转型升级。
垦丰种业希望能在以下几方面获得政策支持。
一是定向增发及员工股权激励方面。作为一家在三板挂牌的国有企业,垦丰种业亟需通过引入包括民营资本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在内的多层次战略投资者,同时实施高管及核心技术骨干等人员的股权、期权激励,以优化公司股本结构,因此希望国家出台国有股权转让定价、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以便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是投资并购方面。种业并购重组、产业布局是垦丰种业未来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因此希望在这方面能有更多政策扶持。在国内并购方面予以税收减免等政策扶持(收购相关种业资产时减免税政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价等评估增值的税收减免优惠);在国际资本运作和种子产业布局时,国家出台融资、审批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三是种业公司ipo方面。目前,中国种子企业与国外跨国种子企业相比差距明显,而ipo是种子企业做大做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外部助力,但由于拟上市公司多,排队审核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同时由于中国农业的小、散、弱等特点,种子企业面对的农民客户多,申报ipo所需要做的准备工作比其他大多数行业公司更多更繁杂,所以ipo申请难度较其他行业公司大,因此,希望国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如种子企业上市绿色通道等,支持种子企业ipo。
鼓励科研人员到种子企业任职、兼职或持股,在企业拟上市审核过程中,建议作为特殊政策予以对待。
——北京先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王鹤飞
优先考虑新三板种企转板
证监会鼓励种子上市企业定向增发募集资本并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进一步做大做强;同时,通过所属基金业协会在规范对种子企业的投资行为,促进行业有序重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通过上述政策及措施的实施,种子企业在体制机制、研发投入、品种创新、内部管理等方面有了很大的改善,企业数量也从8700余家减少到4000余家,企业的综合实力有了明显增强。但对照国际先进种子企业,我国的种子企业尚处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融资难特别是上市直接融资难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改善,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开辟绿色通道,减少拟上市种子企业排队时间。建议参照国家在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过程中,对西部拟上市企业给予的相关政策。
加快已上市种子企业定向增发、并购重组等事项的审核过程。
在不影响现有审批程序的前提下,对拟登陆创业板种子企业特别是一些科研型种子企业,适当降低收入、利润、资产等的要求,或在审核时剔除企业的研发费用投入,以避免企业为追求上市减少研发投入。
鼓励科研人员到种子企业任职、兼职或持股,在企业拟上市审核过程中,建议作为特殊政策予以对待。
对目前已经在新三板挂牌的种子企业,优先考虑转板上市或申请ipo。
由于种子企业的生产基本上“靠天吃饭”,因此,企业利润除受到内部管理、行业周期、研发投入等影响外,还会受到当年天气灾害、产量、种子芽率、纯度、适应性等方面的影响,因此,在连续三年的财报中,种子企业难以像传统工业企业那样通过简单扩大再生产保持平稳的增长态势,因此,建议发审委在审核过程中吸收行业专家或听取主管部门意见以加快审批进程。
允许研发型企业的ipo审核不以连续性盈利为条件,让市场评价其发展潜力。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邵根伙
给予研发型企业特殊支持
当前,种业企业借助国内资本市场发展的需求强烈,不少种业企业希望在国内资本市场实现ipo或借助资本市场加强产业并购重组。现结合中国证监会当前有关资本市场法规和种业企业的现实需求,提请建议中国证监会在种业企业申请ipo和产业并购重组等方面给予绿色通道和特别支持,具体包括:
部分种业生物技术企业由于研发投入大、研发周期长,不满足当前ipo法规要求的3年连续盈利条件,但这类企业发展前景广阔,当前更需长期资金支持,实现ipo的现实需求更为强烈。如能在现行审核框架内,给予此类企业特别支持或在现有规则之下设立独立板块,允许对该类研发型企业的ipo审核不以连续性盈利为条件,让市场评价其发展潜力,则更能体现监管部门对研发型企业的理解,推动资本市场更好地支持研发型企业的发展。
部分种业生物技术企业在育种方面投入巨额资金进行前瞻性研发,为国家种业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在审核实务中,应允许这类企业在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前提下,提高研发费用的资本化金额和比例,从而更为公允地反映这类企业的经营成果。这类企业包括大北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中玉金标记生物技术股份公司和华智水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一批以农业生物技术为核心产业的公司。
关于因员工持股激励安排导致拟ipo企业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上限”问题。很多种业企业从创立到发展壮大,员工持股机制形成的内在发展动力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建议在满足现有《公司法》、《证券法》基本规定前提下,在此类企业申请ipo审核时,对因员工持股机制安排导致最终股东超过200人的股权结构给予认可与鼓励。
鼓励种业企业相互间的战略性投资参股,实现优势企业的联合。对于已上市公司对拟ipo企业的战略性投资,在保持相互间业务、技术和人员等方面独立性的前提下,对此类拟ipo企业在审核时给予更多理解和支持。比如,大北农集团战略性投资的一家种业企业拟申报ipo,大北农集团持有其18%股份,多年来,该企业与大北农之间保持相互独立发展,不存在关联交易,建议此类股权结构和战略关系不应视作ipo障碍。
支持种业行业并购重组,实现优势资源集聚,提升行业集中度,规范行业竞争。为此,建议进一步放宽对种业上市公司产业并购重组的审核,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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